在涉法文学研究中,不同的文学体裁跟法律内容如何对应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这里,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法律内容是相对于文学形式而言的。当我们对法律内容作具体考察的时候,就必须知道法律内容也有它的表现形式。例如法律内容包括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规定,用什么样的语言文字、逻辑系统来表述这些具体规定,则是法律形式方面的问题。文学的体裁形式与法律内容的结合,表现为诗、散文、小说、戏剧、童话、寓言等形式同具体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的合而为一。
诗,长于抒情。涉法诗歌中通常抒发的是诗人面对某种法律现象而体验到的特定情感。当解读者对诗中的法律现象没有弄明白的时候,就会发生误读。
中国自古就有以诗为文学正宗的观念,谈起唐诗来更是能叫人痴迷,然而许多学人没有读懂唐诗中大量的官吏催租逼税的篇什。在各种文学史著作中,通常把这类诗解释为封建统治者对百姓的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事实却是:大小官吏之所以如狼似虎地催租逼税,是因为唐代有法律明文规定,若在限期内不完成收租税任务,那么官吏和农户同视为犯罪,予以严惩。因此,这类诗的出发点在催租逼税的现象,落脚点则在抗议、抨击有关法律。
中外文学史上的著名诗人,都多有涉法诗作问世。面对法律现象而抒情,是其共同特征。
近年读到青年诗人田禾赠送的诗集《野葵花》,其中的《疯女人》、《一个农民工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挖煤的老矿工》、《民工王四虎》和《矿难》等篇,是这部含有大量涉法作品的诗集中给我印象很深的几个实例。它们以不幸的精神病患者和普通工人、农民工的劳动场景和生老病死的现象为出发点,对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以及肉体生命的安全有深切关注,感叹和忧虑的是有关法律不能落实的严峻现实。诗人自由表达的诗歌艺术形式,同讲究法律的唐诗相去甚远,而切入法律现象抒发真情的模式,却大得唐代涉法诗歌的遗风。
古代散文一度成为表述法律规范的体裁,后来法律才有了专用的公文体。世界各国莫不如此。叙事散文记叙案例故事,如中国先秦历史散文《左传》;描述法制人物形象,如冰岛散文《萨迦》中的懂法律的智慧老人;记录法律见闻,如中国清代方苞的《狱中杂记》,功不可没。
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美国的非虚构文学,均属于散文范畴,它们在用于典型案例或典型事件的描述上,能起到法律调查的作用,可供法学研究资料之用。契诃夫的《萨哈林旅行记》便是很好的例证。
应当承认小说是涉法文学的最佳体裁形式。无论短、中、长篇小说,都是如此。小说的特征是有故事情节,恰好在这里有了跟法律吻合的部位。法律在生活中的实施,案件和诉讼活动,无不包含着时间、地点、人物、原因、后果等因素,一一叙述出来,就构成了一定的故事情节。可见,法律上的档案材料,是涉法小说的好素材。事实上,作家们依据真实案例创作的小说非常多。
侦探小说、推理小说的作家们把法律情节的东西推向了极端,往往使法理内涵稀释得淡乎寡味。相形之下,性格小说通过人物的性格、作为、命运、结局来表现法理内涵,法理情节的东西退居次要地位,其结果是耐人寻味的法理美不胜收。
......(作者:余宗其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法文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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