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学术视野中,法律与文学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法律充满了理性色彩,而文学则富有感性特征,要将两者结合起来似乎并非易事。就连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核心人物波斯纳,在早期也对此持批判态度,其名著《法律与文学》第一版的副标题就称为“一场误会”。
用文学研究法学如掘富矿
但是真正误会的是那些不信任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研究者,如果要研究一个时代、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法律甚至经济等问题,最好的切入点之一就是文学。
文学源于生活,是对生活的真实反映,即使是神话、寓言等文学作品,也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只不过是一种变形的、隐喻的反映而已。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就肯定“诗比历史更真实”,“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经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实,即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可能发生的事。……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因为倾向于表现带普遍性的事,而历史却倾向于记载具体的事件”。正因为文学描述的是带有普遍性的、必然性的事,所以更准确地反映了人类存在的真实状况。
通过文学来研究法学,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一座富矿,因为文学文本是对“人生在世”的最好把握,文学人物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其存在状态具有显著的当下性和开放性,这对于把握具体的法律与人的关系最为精当。文学理论界称“文学是人学”,其实法学何尝不是人学呢!如果从纯粹哲学的层面来看问题,文学与法学的学科基础都是人及其存在。
前些年,法律的移植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和西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参考西方各国法律而建构起来的中国近代、现代法律体系,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也有一个服不服水土的问题。所以苏力教授就主张要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本土资源,因为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动的一些观念”。(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研究中国法律就必须回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具体语境中,回到法律产生的具体情境中,而不是从理论到理论进行空对空式的学理分析。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作家不一定懂法律,但他们却能深刻地体会生活在一定法律环境中的人的感受。作家陈源斌写的中篇小说《万家诉讼》虽然是关于一个农妇诉讼的故事,但其本意并不在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张艺谋拍摄的由《万家诉讼》改编的电影《秋菊打官司》,其意也不在研究法律问题,但这两部作品却在不同程度上深刻揭示了现代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水土不服。对某一文学文本的深入剖析,可以发现一般法学研究的盲点。
......(作者:范玉吉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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