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文学与法律跨学科研究宜多向拓展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7-28 15:1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社会结构中,文学与法律的距离不短,如果把法律看做是塔基的话,文学就是塔顶的草,甚至是在塔顶飘荡的云霓。

  学界一般认为文学与法律是两条道上跑的车,因为文学以情为本,反映着人性的莫测,法律是行为的规范,追求着规则的明确与稳定;文学寻求个性的张扬,讲究推陈出新、别出心裁,法律则是体现普遍的公意,强调既定规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文学重感性,多形象思维,法律重理性,多抽象思维。

  文学与法律形同“孪生兄弟”

  看上去文学与法律似乎是水火不容,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果真如此吗?细加考察,其实不然。

  文学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借用苏力教授的话来说,它们称得上是“孪生兄弟”,其关联主要有二:其一,同为社会大家庭的成员,文学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它们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必不可免会相互影响,恩格斯早就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文学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具体表现为: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文学必然会关注法律现象,刻画法律社会中的人,《费城故事》、《杀戮时刻》、《秋菊打官司》、《大法官》等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层出不穷的出现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法律的使命是对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它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对文学进行管制,美国法官波斯纳把这些规制概括为通过小说诽谤、抄袭、戏仿三种。其二,文学与法律还会互相渗透,正是这种相互渗透导致两者边界的模糊甚至泯灭。具体来说,这种渗透一是法律文本的文学化和司法过程的戏剧化。其中,法律文本的文学化在中国古代特别明显。很多地方长官在断案时往往大逞其才气,写出文采飞扬的判词,清代廉吏于成龙的《婚姻不遂之妙判》可谓其中的典型。法律过程的戏剧化指的是司法过程往往在广场中进行,以戏剧化的形式存在和运作,理性的法律和正义披上了生动形象的外衣,法律在表演中产生,又在表演中实现。诸如“游街示众”、“公审大会”、“批斗大会”等戏剧化的方式就曾经普遍存在于司法过程之中。二是文学的权威化和法律化。既然如此,文学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就很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

......(作者:刘汉波 单位:赣南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