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哈贝马斯调节价值冲突的规范视角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7-26 16:3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通过普遍的程序化的视角、通过商谈达成规范,一定程度上能使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之间在规范的基础上相互宽容。但规范并不是调节价值冲突的唯一方法。

  调节价值冲突是一项迫切的理论和实践任务。在众多对价值冲突问题的讨论中,哈贝马斯的研究非常值得关注。哈贝马斯认为,价值冲突主要指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即不同群体按照各自的价值概念整合的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不同文化价值观念本身的差异性是导致价值冲突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持有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主体之间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必须达成共识,否则就会产生价值冲突。

  那么,如何使具有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主体能够在完成共同任务时达成共识?

  与韦伯一样,哈贝马斯以法国和德国文化为例,证明文化价值是一定历史形态的生活领域的产物,文化价值相互之间不可通约。任何文化价值都只具有合理性,而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因此解决价值冲突不能依靠任何一种价值观念体系。

  哈贝马斯认为,规范具有普遍有效性,通过发现和建构统一的规范才能调节价值冲突。哈贝马斯严格区分价值与规范:规范是所有人依据义务必须遵守的准则;而价值是对特定的个人或集体来说值得追求的某种善(好)。行动是受规范支配还是受价值支配,将导致不同的行动取向。从规范出发,所采取的行动是同等地对“所有人”“好”的行动,是被命令做什么;从价值出发,所采取的行动是对“我”或“我们”“最好”的行动,是被建议做什么。规范是对所有人的好,所以具有普遍有效性;而价值只是对一部分人的好,因此不具有普遍有效性。人们可以依据某些价值生活而不依据另一些价值生活,但都必须遵守规范。当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体系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用规范来调节价值冲突。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