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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克里奥尔化”现象批判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7-28 09:2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克里奥尔”(Creole)最初是指在殖民地土地上出生并成长的具有欧洲血统的人(如具有欧洲血统的所有西印度群岛人),后用来指以上地区的本族人,再后来指他们使用的语言。今天,该词也被认为是一个文化人类学的术语,主要指两个完全不同种族的人通婚后生出的后裔,他们既具有这两个种族的生理特性,又表现出与它们区别开来的新的生物特征。“克里奥尔化”是由“克里奥尔”派生出来的一个术语,在语言学中比较常见,主要指两种已存在的不同语言在同一地区碰撞的环境中,讲弱势语者去学习强势语时本土语言系统发生的变化。

  与“克里奥尔化”相类似的一种提法是“洋泾浜化”。一般认为,“洋泾浜英语”最初是在上海从“Business English”一词发展而来。19世纪,上海成了另一个外贸中心,“洋泾浜英语”在那里流行。洋泾浜是上海的一个地名,“洋泾浜英语”也因该使用地而得名。如今,人们把受西式语言影响的现代中文称为“洋泾浜化的汉语”。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法律语言有着“克里奥尔化”或“洋泾浜化”的倾向,这大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方面,如同普通法(英美普通法的语言主要由英文、拉丁文和法文组成)一样,中国法也由多元化的法律语言组成。换言之,中国法学的语言环境是一个外来语世界,外来语构成了中国法学的主要常用术语。如方流芳所言,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来自德文、拉丁文和英文的外来语混合在一起,诸如“无权处分”、“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代位权”、“撤销权”等等。

  除德文、拉丁文和英文等外来语外,中文法律术语中也有不少译自法文、俄文和日文。方流芳教授曾指出,19世纪末期,大清是按照刚刚翻译成中文的日本法律起草本国法律的;在国民政府期间,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中文译本主导了法律的创制;在1949—1980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借鉴了许多苏俄法学的内容。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大量英文法律、法学著作被翻译成中文,中国法律又出现了许多来自英文的外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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