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蒂纳(1806—1856),德国哲学家,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施蒂纳认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利己主义是自我意识的本质,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真理。所以“我”(个人)是世界的“唯一者”,是万事万物的核心和主宰,凡是束缚“我”的东西,如国家、上帝、法律、道德、真理等都应抛弃。为了“我”,“我”要把一切都当作自己的所有物。由此,施蒂纳坚决反对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强调个人绝对自由,反对一切国家、组织和纪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对施蒂纳的观点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在我看来,聂锦芳先生所写的《学术翻译与内涵辨析:以Recht 的中译为例》一文(《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6日第6版,以下简称为“聂文”),不啻出了一道德文词 das Recht 中译的测试题。他给定了das Recht 的“至少四种含义”,为此还挑出了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的四段文字——大家都来做测试题,看看在这些文字中,das Recht的意思是第一、第二、第三还是第四种含义。他给定了标准答案——因为我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这部译著中的相应四段文字与他的标准答案相距太远,故被斥为“只用一种译法来搪塞”。
应当说,除了聂文所说的(1)法、(2)权利、(3)认为……对、(4)公道、公正这四种含义外,“法学”(Rechtswissenschaft,Jura)和“权力”(Befugnis)也是das Recht 一词的重要含义。另外,施蒂纳的书写于1844年,至今已超过一个半世纪,对“das Recht”一词的意义形成、变迁是否也要有所梳理?限于篇幅,das Recht一词本身的含义和该词的形成、发展沿革只能留待以后再谈了。
聂文找出的四段文字,中文拿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卷《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所引的施蒂纳的文字和我翻译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先将两段中文译文进行比对,再用德文原文核对两种译文。我的译文是从德文翻译的,欢迎用德文原著核对。但编译局的译本明明在扉页背面讲明是“依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二版译出的……在中文版的译校过程中参考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文字”。现在你用德文去核对,据此说编译局的译本这里不对,那里有缺陷。其实,就该著作的可能误译而言,由于从德文原著到中文译文,中间经过了俄语这个环节,故而要分清究竟是中译者从俄文翻译时出错,还是俄译者从德文原文翻译时就出了错——难道能保证俄译者100%译得都对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文本、俄文本、德文本均在,用俄文本核对一下中文本,再用德文原版核对一下俄文本,聂先生所说的错译的源头不就出来了吗?
不错,我在聂文所引的四段引文中,不仅是“基本上”,而且是完完全全只用一种译法把das Recht 译为“权利”。这是因为,即使在聂文中,“权利”也是das Recht的一个可供选择的中文主要含义。根据我对施蒂纳思想的总体了解和上下文,我觉得在上述四处文字中译为“权利”是准确的。
引文1中讲的就是“权利”
我的译文:“如果一个蠢人给予我权利,那么我将不信任我的权利;我不喜欢他的权利给予。然而即使是一个智者给予我权利。究竟我是否有权利这完全不取决于蠢人或智者的权利授予。”(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00页,以下简称《唯一者》)这是一段文字的下半段,前半段对理解所引文字是很重要的:“一切现存的权利是他人的权利,是人们‘给予’我的权利,是‘施之于’我身的。假定全世界的人都给我权利,那么因此我就有了权利了吗?而我在国家中、在社会里所获得的权利外,岂有他哉?如果一个蠢人……”
可见,这一段整个就是讲的权利问题。施蒂纳的观点很明确:不喜欢“施之于”我身的、他人给予的权利。作为对“他人”的列举,他说无论是蠢人抑或智者如果这样做了,他都不喜欢——故而这里所说的“蠢人”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过是对“他人”的一种泛指。聂先生发问:一个蠢人能给人什么权利?人们是否也可以接着问:一个连自己的行为对错也搞不清的蠢人判断他人的对错难道会产生什么意义吗?
既然聂文也承认,德文中Rechtgeben 包含有“给予……权利”的意思,而引文1的上下文正是讲的“权利观念”(施蒂纳语,见《唯一者》第201页),在这里,das Recht 一词的“权利”这个主要意思为什么就反倒不能用呢?难道在非常紧凑、意思非常连贯的这个段落,前半截das Recht 以“权利”出现,而在后半截却要以“认为……是对的”的面貌示人吗?
引文2中不能译为“权利”
原文:“Ich entscheide,ob es in Mir das Rechte ist ;auβer Mir gibt es kein Recht.Ist es Mir recht ,so ist es recht.M?觟glich,daβ es darum den Andern noch nicht recht ist.”(Max Stirner, 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Mit einem Nachwort herausgegeben von Ahlrich Meyer.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 1972,S.208.以下简称Der Einzige)
我的译文:“我决定,一件事在我之中是否是有其权利的,在我之外就不存在什么权利。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可能这对于其他人来说并非是正当的……”(《唯一者》,第204页)
聂文认为,德文“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我译为“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应译成“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权利。”——我们注意一下,聂先生建议译成“权利”的对应词是小写的recht。德语的名词第一个字母必须大写,名词是das Recht,而小写的recht则是形容词。难道可以把名词和形容词如此不加区别地混在一起来谈吗?
另外,在这里,聂先生恰恰犯了他在文中告诫人们的不要把“学术用语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相混淆的错误,而我毋宁将其归结为:对德语中的一日常用语没有了解。施蒂纳的这句话,除了他别出心裁地将人称代词大写外,一直到现在,人们仍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它:“Ist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对我合适的,那就是合适的”) 在《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中,把“etw. ist (j-m) recht”这一德语惯用语(Deutsches Idiomat)解释为“对……来说是可行的、合适的”。总之,在翻译允许自由裁量的范围内,“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这句话,无论如何不可能像聂文所主张的那样译成“权利”一词。
引文3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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