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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研讨会提出社会保险立法需更新理念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7-22 16:0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讯(记者鲁小彬)7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基本理念、城乡统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制等重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贾俊玲指出,《社会保险法》的宪法依据是物质帮助权和人权,这决定了《社会保险法》是民生维权法,需把法和政策区别开来,同时增加程序法。
  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童星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当规范当事个人和机构(包括政府在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进一步更新立法理念,不要过多地采用授权,一些在长期执行中已显弊端、社会各界广为争议的做法,应予以重新界定。
  “《社会保险法》必须考虑城乡统筹的基本思路,需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及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中心主任林义强调。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社会保险立法应当切实明确两大基本目标:一是为构建覆盖城乡、统筹衔接和持续高效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为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安全机制奠定法律基础。
  与会专家建议,《社会保险法》应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对社会保险基金挪用行为的问责要有明确规定,应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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