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女儿赡养这一农村社会新风俗的意义之前,首先需要说明两个背景:
其一,2005年国务院《老龄事业白皮书》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年龄老年人口已达1.44亿人,65岁及以上老人突破1亿,其中有近60%居住在农村;2007年,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9.6%,高于城镇8.5%的水平。据测算,本世纪中叶前后,中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要占到全部农村人口的1/3,而在城市则是1/4。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农村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由于中国实行城乡分治的养老体制,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至今主要靠家庭养老制度维持生计,而这种养老方式被认为缺乏稳定性,高度依赖家庭成员的赡养意愿和赡养能力,在农村家庭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已经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困境。
其二,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儿子和女儿有同等的赡养义务,但是在农村,实际的赡养责任是由以父系血缘为中心的家族制度确立的。这一制度规定,赡养义务主要由儿子承担。这种传统实际上与父系家族体制中的性别等级制度,以及由此决定的关于继承、责任和义务的特权和规定有关。也就是说,第一,儿子的赡养义务与他们在家庭中的身份和资格有关。在精神层面,儿子是父系家庭的血脉传承人,在物质层面是财产的继承人,所以包括赡养父母在内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均由儿子承担。儿子赡养的制度也因此被认为是,建立在父系家族体制基础上的代际间财产和赡养之间的交换。第二,女儿不是父系家族的血脉继承者,不是父系家族的正式成员,不能继承家庭的财产,她们的正式家庭成员身份只能通过婚嫁在婆家获得合法性。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家族制度层面,她们也因之被免去了对父亲家庭包括赡养在内的多数责任和义务。
在了解上述人口和制度背景后,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女儿赡养这一新风俗在制度规则方面的创造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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