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年间,苏州金箔业已非常发达。金箔作是苏州城内一项收入十分丰厚的手艺,高工价可达一天七千三百文。道光十六年(1836),业者为了议定行规、维持行业秩序,专门成立了行业公所“丽泽公所”。而让苏州金箔业名声大噪的却是我们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件。
同治十一年(1872),古城苏州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人命大案,本城金箔业的一百多名业者,群起而攻,咬死违反收徒行规的同行董司。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为维持现有市场份额,保证盈利水平,苏州金箔业业者曾议定行规,严格控制工匠人数。行规要求,每家作坊一次只能雇一名学徒,“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它严禁成员多招学徒,以免“事此者多,则恐失业者众也”,从而“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只有在一个学徒三年期满以后,老板才能招另一名学徒,这就是所谓的“三年期满,出一进一”。
被害人(以下均称“董司”)在苏州城双林巷开设了一间金箔作坊,出任公所董司。他为了扩大生产、提高市场占有率,没有经过同业认可,另外多收了一名徒弟。这下激起同业的公愤,同业强行禁止董司收徒。董司不服,赴县署控告众人同业把持,垄断市场。县令传齐两造到堂讯问,指出“该业私立规条,本非国例所当管办”。但是,“既有此规条,则将来宁勿犯之,以免拂人心而肇衅端”。县官的态度是,收徒规则并非国家法制,县里当然不会代其强制执行;但既有此规则,董司最好还是息事宁人,以免触犯众怒。其处理结果是,“此案姑免深究焉”,既不认定行规违法把持,又不确认董司收徒破坏行规有罪。案子实际上又回到了起点,董司依然故我,并不遣散徒弟,同时深相结纳衙役,作为“保护伞”。同业工匠更是愤怒难平,“其势汹汹”,开会商量对策。
某日,公所召集董司到所议事。董司不敢不应召,但请衙役数人同去,以为保全之计。既到公所,同业一二百人早已聚集。众人将衙役驱之户外,紧闭大门。衙役捶门不得入,但闻门内呼号之声甚惨,喧闹之声甚嚣。衙役想尽一切办法,仍不能进入公所,只好赶去告知县令。县令赶到公所,破门而入,大吃一惊。在他面前的是一幅惨不忍睹的情景:“一裸尸系于柱侧,自头至足,血肉模糊,不分上下,盖几如腐烂朽败者一般矣”。而大厅中另有一二百人,看见县令来则木立如雕塑,既不哄散,也不畏惧。每个人的唇齿之间皆血污沾染。显然,董司是被众人口咬致死。县令立即让人关上大门,擒住众人。
原来,捆缚董司后,有人号令于众说,董司坏我行规,可恶已极,理宜凌迟寸磔才能消解众怒。他们商议了一个不用凶器的办法,对董司施以惨刑,又可不被王法追究,即“各咬其肉,必尽乃己”。于是众人争相上前,摇唇鼓吻,登时董司皮开肉尽,血流满地,辗转数刻才凄惨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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