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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海洋世纪 确立海法研究体系
作者:haowj   日期2010-06-24 09:4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我认为,从现在起,海商法学者及相关法学工作者,应该在海法法学门类的框架下,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协调各方面力量,组建不同的海法研究体系中的学术梯队,集中精力在海法教学、科研、立法、司法、人员培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行长期建设。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各国对海洋的重视与依赖程度,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海上活动的多元化和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要求调整海上活动的行为规范必须与之相适应。

  海法(Law at Sea)或称广义的海事法,是以海洋为客体,调整其上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具体地讲,是调整围绕海洋所发生的国家间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关系虽然性质各异,但因其具有海法研究体系的共性,因而在整个海洋经济的发展中,互相交错,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并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构成海法的完整体系。走出传统海商法的狭小空间,进入海法研究体系的广阔领域,是海商法学者及相关法学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海法研究体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依托海洋产生和发展的。存在于同一空间使得这些社会关系具有了该空间所赋予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是海法研究体系的共性之所在。

  第一,调整过程的涉外性。海洋上所发生的活动大多要超越一国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联系。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国际联合打击海上走私、贩毒、海盗、海上恐怖活动的加强,调整过程的涉外性进一步增强。

  第二,调整手段的技术性。海洋上有着特殊的风险和陆地上所不具有的作业难度,海上活动必须具备与海洋相关的特殊技术要求。海上航行已进入数字化时代,船舶建造呈现大型化、现代化、集装化的特点。这些使得运用技术手段调整海事社会关系成为必要。

  第三,调整对象的关联性。一个国家只有能对内海、领海行使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必要管理,对海洋勘探开发、科学研究和航行等享有权利,才能表现出国家的国格和尊严,才能使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有序、有效地运行。沿海国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司法管辖、行政管理权是海法研究体系中调整国家关系反映出的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民事关系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而民事关系的蓬勃发展必然会带来整个海洋经济的繁荣,这正是国家行使主权、正确处理海洋关系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和行政管理所期待的终极目标。

  海洋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第二环境。自上世纪以来,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研究等活动日益频繁、活跃,对海洋的认识、保护和重视程度也空前提高。人类从未像今天这样对海洋依赖得如此之深。因此, 有识之士预言:“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世纪”意味着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将进入一个空前时代,海洋活动必然面临各个方面的重大变革,由此产生的海上活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必然会引发大量的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确立海法研究体系就十分必要。

  确立海法研究体系是法学分类科学化和合理化的要求。海法研究体系的确立,实际是在向海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法学门类迈出的第一步。目前,海法研究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被划归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但它们总是很明显地表现出特殊性和独立性。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有许多有别于民法的法律制度,确立独立的海法门类已初见端倪。

  确立海法研究体系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海洋经济在各海洋国家的经济比重越来越大,基本上形成了海洋第一产业——海水捕捞、养殖等,第二产业——海洋矿产,第三产业——海洋运输、旅游等。对上述产业的管理同样离不开法律手段。

  确立海法研究体系是加强国际经贸交流的外在要求。以国际合作为基础的海洋开发和以外贸货物运输为主要方式的国际海运业,本身就是开放的,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法研究体系和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和促进国际经贸交流的顺利进行。

  确立海法研究体系是我国建立国际航运中心的要求。上海建立国际航运中心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海事司法是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10个海事法院,每年受案逾万起,大约500名专业海事法官,逾千名海事律师及150名海事仲裁员。海法的理念为海事司法开辟了更广阔的审判空间。

  中国目前有关海洋的“龙头法”共有8部:《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港口法》、《渔业法》。而日本的海法规范可以说是浩如烟海。海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客观存在的。

  我认为,从现在起,海商法学者及相关法学工作者,应该在海法法学门类的框架下,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协调各方面力量,组建不同的海法研究体系中的学术梯队,集中精力在海法教学、科研、立法、司法、人员培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行长期建设。待客观条件成熟、法律氛围以及科研力量具备,适时争取确立海法独立法学门类地位,以健全和完善海法法律制度,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文明的发展,积极主动地迎接海洋世纪的到来。

  海法研究体系可归纳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海法,是最高层次,包含国家间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以及保证这些规范得以实施的程序性规范。

  第二层次:海法下的二级研究方向,下设7个研究方向:海商法、海上劳动法、海上国际法、海上刑法、海上行政法、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海上程序法。

  第三层次:海法下的三级研究方向。具体说,海商法包括:船舶物权法、海上运输合同法、海上保险法、海事法以及船舶融资、建造与买卖法等。海上劳动法包括:船员法、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海上国际法包括:海洋法(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海上战争法、海事国际私法等。海上刑法包括:海盗、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罪、海上战争罪、海上贩毒走私、海上交通肇事罪、海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海上行政法包括:船舶管理法、船员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运输(企业)管理法(ISM Code, 国际海运条例)、港口法、航标法、航道管理法、引航法、渔业行政法、海洋行政法等。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渔业法、海洋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上程序法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程序法、其他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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