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缔结的《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首次引入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实际上,在此之前,我国早就本着灵活和务实的精神正视并尊重“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合作中的存在,并且多次在针对重大案件提出的引渡和遣返请求中承诺不适用死刑。该原则写入《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标志着我国完成了立法上对此原则的最终确认和协调,从而为我国与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建立和发展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扫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碍。很快,我国循此先例又分别与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