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除了文化素质低和技能水平不高的主观因素外,作为现行征地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等问题,同时,现行的补偿费用支配缺乏规范也是造成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能得到创业资金的原因。
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去土地之后,许多农民的生计、生活成了大问题,形成了“生活难、就业难、入保难”。在上海,失地农民的问题不仅面广量大,而且矛盾的积聚性大。尽管失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费,但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未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长远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十分有限。而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他们面临着各种风险,国家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应给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再就业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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