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最初10年,既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进行社区制改革的10年,也是传统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与新的社会现实摩擦不断、城市社会矛盾与冲突频仍的时期。尽管社区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改革寄望的以社区制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改善社区治理、重建基层民主的目标,却难说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虽说政府在社会基层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改革始终跳不出传统的思路,社区也始终不能获得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政治与经济条件。
社区组织化参与的现状:谁来代表社区
社区的组织化参与实质上就是有效表达社区利益的过程。治理不是统治。在涉及社区利益的政府决策过程中,如果有意愿要改变行政部门单边决策的传统统治思维,就必须有社区居民的组织化参与,否则就无法支撑所谓“合作治理”的架构。社区利益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常态的、有组织的直接表达,而不是社区居民个体利用不同的间接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和民事诉讼、新闻舆论、居民所在单位等,或者甚至以“群体性事件”和个体极端行为,对被损害的权利所寻求的救济。从国家与社会两分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在社区层次的利益,表现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存在,即通过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来维持社区的管理,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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