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法学之所以走上西化的道路,在历史上是出于救亡图存的考虑,无论是清末的变法修律,还是民国时期的大论战,还是面对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对苏联的借鉴,无非基于同样的目的,怀着救世图存之心来面对中国的危亡或者问题。这也就决定着每一次西方法学的引入都只是即时应景之作,而非现实需要的选择,当然,现实也容不得选择。但这从反面也恰恰说明我们对待法律急于事功的态度,我们从不想建立起一套在逻辑上如何完善、缜密的理论体系,而只是想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问题。这也正是中国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原因所在。正是中国的这一事功传统,使我们在每每遇到新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总是随手拿来别人的家伙,暂且当做自己的武器耍上一阵,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把眼前的问题解决了。然而,中国的问题又是有自身特点与差异的,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模式,也不可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的问题要中国自己来解决,也不能依靠别的什么理论来解决。
今天中国法学的西化则是出于融入所谓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社会的考虑。所谓全球化实际上不过是经济学和金融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全球化背景中的多元文化共生”永远是在坚持差异性之上的一种对话。因此我们的法制体系构建,我们的法学研究,多考虑些中国的情况,哪些领域是可以借鉴西方的,应该在什么样的层面上借鉴,哪些领域要按照我们自己独特的现实来进行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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