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国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战略,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统计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各类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已上市A股流通市值的比重为54.62%,53%的上市公司有机构投资者的身影,其平均持股比例达到13.7%。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生力军。
美国的经验:机构投资者不是“雷锋”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机构投资者逐渐登上资本市场的大舞台,其发展之迅猛出乎人们的想象。据统计,机构投资者在美国1000家大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从1987年的46.6%跃升至2007年年底的76.4%。到2007年年底,已有17家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60%,其中6家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70%。截至2006年年底,机构投资者所控制的资产总额已经达到27.1万亿美元,他们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达到12.9万亿美元,占美国股票市场总值的66.3%。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名副其实的主角。
实际上,美国早期机构投资者一般也是采用“用脚投票”的“华尔街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其主要原因在于较多的经济、法律和政治障碍阻止他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提高、相关管制的放松以及社会对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为的认可,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变得热心起来,由此兴起了所谓的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它们在完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实践来看,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主要包括监控方式、信息传递方式以及其他特定的参与方式。此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积极运用投票权,并征集委托投票权,发出股东提案、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私下协商以及在媒体上定期公布治理目标公司名单,参与董事会治理以及利用敌意收购监督管理者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他们的参与对于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会计绩效、改进企业经营或管理方式等具有显著的作用。
必须认识到,机构投资者不是“雷锋”。一些学者指出,只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能获得超过其通过作为交易者的收益时,机构投资者才会参与公司治理,从而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否则,他们将选择作为“交易者”,而不会作为“监督者”。但这也为二者的“合谋”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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