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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