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第55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于患者的说明义务,第2句规定了在实施特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特别说明义务,以及患者在获得说明后对于手术、检查和治疗的决定权;第2款则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56条将紧急专断治疗作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阻却违法事由。
这两条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侵害知情同意权的责任,与《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相比大有进步。然而,对于这两条规定中的某些问题仍有厘清的必要。
第一,适用第55条与第54条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过失责任。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患者同时主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其说明义务侵害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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