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三步走”的民法典立法规划的实施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按照原来的计划,接下来将启动的是民法总则和人格权法的起草。但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并没有将《继承法》的修改列入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规划。
我国《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与当时的经济条件相适应。2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公民私有财产极大增加,公民拥有财产的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人们的生活观念和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切都深刻地影响到人们对财产继承的观念和态度。
以“死后扶养”为理论指导的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继承关系,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无论立法的指导思想还是基本制度都需要进行重大的修正。这里仅就几个重要的问题作简要分析,以说明《继承法》修改的必要性。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质疑“死后扶养”
现行《继承法》是在“死后扶养”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的。“死后扶养”理论认为,一个人生前对其近亲属负有扶养义务,在其死后,他的财产应当继续发挥扶养家庭成员的作用。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父母和子女、配偶一起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按人数平均分配遗产。这不但与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不相符合,也与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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