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其第一次大规模的修改,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制度之一就是增加所谓的“后悔权”制度。
实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所谓“后悔权”制度,其实只是“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形象说法。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商品后,如果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销售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的制度。当然,将其称为权利在法理上也未必妥当。
一般认为,“后悔权”制度主要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大,可能影响消费者生存、生活的重要商品的消费行为。
这种制度在美国颇为流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有全国性规则,多数州也具有相应制度。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法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也有相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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