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上存在大量传授黑客技术的黑客培训网站、黑客教学QQ群,它们都以牟利为目的。传授黑客技术,是一种为他人黑客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006年,我国出现了首例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黑客学校的案例。但是,网络空间并不是现实空间的简单复制,根源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犯罪行为的网络变异成为传统刑法规制此类行为的主要障碍。
网络传授黑客技术发生变异
网络传授黑客技术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异,这也是运用传授犯罪方法罪打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主要障碍。
黑客技术不一定是犯罪方法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点是,在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前提下,行为对象的性质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因而对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如果可以查明传授内容的性质,那么正常情况下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而黑客技术性质的认定对刑事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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