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认识都是认识的主客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相互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达到统一的结果。认识成果中,即主体观念对客体的把握中无疑既有客观因素即来自客体的信息,并且这是主导的、基本的;又有主观因素,其又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主体对来自客体信息的选择、解读与重组,一是在上述过程中对客体信息全方位、多层次的主观价值评价,这虽是次要的,但又是不可排除的。这反映了历史认识的主客二重性。
历史认识中的客观性所追求的是真理性,即主客观的相对统一。而主观性所追求的则是合理性,第一层次的合理性表现为一种认识过程中的不可排除性,可排除的就是非合理性,亦即谬误;第二层次的合理性表现为一种先进性,而落后性、反动性就是非合理性,亦即谬误。
人的主观性的核心表现为一种价值体系、价值取向。一般认为,价值就是作为主体人的需求在实践中为客体的属性所满足的一种关系;反之,客体的属性不能满足主体的需求或阻碍、破坏满足这种需求之关系则为负价值。价值观念是这种关系在人的意识上的反映。随着价值关系的发展及对价值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价值观念也不断丰富。作为主体的人又从中提炼出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标准、尺度和意义,最后凝炼、升华为价值观。现在看来,某一特定的价值观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观点、原则或观念,而是一个标准、尺度和意义的系统。这里既有质的认定,又有度的把握。价值观一旦形成,一方面相对稳定,成为具体的个人、集团、阶级、国家、民族以至整个社会心理结构的导向因素、世界观的内核、政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从而指导、规范、驱动人、人群、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深入发展,人类的社会需求也在逐渐丰富化、精细化,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也在更新、演化,而价值观念量变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价值观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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