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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视野下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
作者:haowj   日期2010-05-06 15:1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私人领域的纠纷应由私权力优先介入和处理,这是一种为古代中国人所乐意接受的模式,与一切民间纠纷概由公权力直接处理的模式相比,它无疑具有合理性。

  家族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历史传统和特征,论者历来基本持批评和否定态度,将其视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其主要理由是,家族法充分体现了尊卑有序、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度,漠视卑幼和妇女的权利;家族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以家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制度,因而是一种落后和腐朽的制度。

  家族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违背平等、漠视个人权利等弊端。然而,对于家族法,我们不能简单地完全否定。人类对于任何一项制度的认识,总是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对于中国古代家族法,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还是从今天的角度运用现代法律思维和社会治理模式理论予以分析,都不难发现其中蕴涵的精华。这些精华不仅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也不失启迪意义。

  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可以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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