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农民工进城就业呈现新变化。一是在供求关系上,农村劳动力正从长期“供过于求”转向“既过剩,又不足”。“过剩”是指总量上按劳动力时间衡量,折算成劳动力仍然是供大于求;“不足”是指结构上有技能的、年轻的农村劳动力的供求正在逐步向供不应求转变。据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后,“民工荒”现象开始蔓延到内陆一些地区,农民工“就业难”和企业“招工难”的状态并存。
二是在主观诉求上,农民工正从主要关注经济利益转向多重诉求。当前,农民工主要包括三个群体:第一类是基本融入城市的农民工,即在城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收入相对稳定;第二类是常年在城市打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和居住地,但又具有一定流动性(主要是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第三类是间歇性或季节性在城镇务工,仍以农业为主、务工为辅,或务工、务农并重。第二类农民工是目前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渴望稳定、较高水平的收入,同时对稳定的居住场所、公共医疗服务、文化服务、计生服务、就业服务、工伤和医疗保险等也有较强的需求,而对远期的养老保险服务需求意愿较弱。
在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农民工主观诉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形下,我们仍然以“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设来对待农民工问题,继续固守“资本重于劳动”的旧思维,漠视农民工的应有权益,最终导致农民工从工资待遇差的企业、轻视他们权益保护的地区,流向工资待遇较高、善待他们的企业和地区。农民工这种“用脚投票”的行为不仅是市场力量推动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昭示了农民工平等地位与平等权利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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