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特征。自从香港、澳门回归,“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均获得很大的成功。但同时它是古今中外没有先例的伟大实践,所以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和解决的法学理论问题。本文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院长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一国两制”法律化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是对中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关系进行研究。该课题对“一国两制”政策的法律化有着重大的贡献,并对香港、澳门的发展与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以及祖国的统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从1997年7月香港回归祖国,基本法成功在香港实施,为香港的管治订下了良好的规范。但是当中的一些法律细节,仍然有待进一步共识。而其中最突出的是因为基本法地位问题,产生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基本法规范了香港和澳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以至中央和地方关系等,所以具有一般宪法性文件的特质。但这只是一个通俗和广义的概念。如果以严谨的法律概念去分析基本法在中国宪法架构的地位,现在的理论则有待探讨。
法律上,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中国宪法的法域之内,适用中国宪法。而且,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本身的法理依据便沿自中国宪法。但是因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出现了对于宪法应否和是否在香港适用等各种疑问。
该课题组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提出基本法是中国宪法特别法的观点,阐明在中国的宪法类法律当中,宪法作为基本的宪法典,是一般法,作出一般的规定;而基本法则是作为规范特定地区的特别法,补充宪法的一般规定和对特区的特别情况作出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规范香港事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整体宪法性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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