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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拒受奖牌案”看体育法基本原则
作者:haowj   日期2010-05-31 15:47: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8年8月14日,第29届北京奥运会男子古典式摔跤84公斤级半决赛中,瑞典选手阿拉·阿布拉哈米安(Ara Abrahamian)对阵意大利选手安德里·明古奇(Andrea Minguzzi)。由于裁判在第三局比赛开始时,修改第二局比赛成绩,判明古奇直接进入决赛,引发了阿布拉哈米安的强烈不满,他与裁判激烈理论未果后决定退赛。在朋友的劝导下,阿布拉哈米安参加了其后的复活赛,并获得铜牌。颁奖典礼上,阿布拉哈米安将铜牌从脖子上摘下,放在摔跤垫中央后离开颁奖典礼现场。次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IOC”)宣布了对阿布拉哈米安的处罚决定:取消其本届奥运会男子84公斤级古典式摔跤比赛参赛资格;取消其奥运会选手资格,将其驱逐出本届奥运会;取消比赛成绩并收回铜牌。8月16日,瑞典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SNOC”)与阿布拉哈米安一道,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以下简称“CAS”)驻北京的特别仲裁机构(以下简称“AHD”)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证实国际摔跤联合会(以下简称“FILA”)没有在比赛现场给予他立即上诉的权利,仲裁庭经过审理之后,支持该申请人的主张。北京奥运会结束后,该运动员又向CAS洛桑总部提出仲裁申请,主张修改IOC于2008年8月16日所作处罚为一项“警告”,并归还奖牌。仲裁庭基于《奥林匹克宪章》和FILA相关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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