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仅仅局限于一国范围内的体育活动已经越来越少,体育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国际奥委会为首的国际体育组织大力推动了国际体育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也成为国际体育发展的有力推手,国际体育营销客观上要求体育能跨越国界,从而达到其营销世界、拓展全球市场的经济目的。
跨国体育关系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社会关系,国际体育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国际法体系中的一部分。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国际体育法学是在国际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基础上产生的。事实上,国际法与国际体育在很多方面是内在契合的,两者都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为理念。和平作为国际法最基本的价值,一直以来为国际法所追求;国际体育运动特别是奥林匹克运动也一直将追求世界和平作为目标之一,期望通过体育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将全世界不同的国家、肤色、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人聚集到一起,抛开差异,和平共处,同场竞技。《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是“通过体育运动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友谊的精神方面教育青年,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美好的更加和平的世界”。奥林匹克休战的惯例,则是国际体育活动追求和平理念的具体体现。国际法与国际体育也都重视发展,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国际法在保障各个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国际体育则主要利用体育这一桥梁和手段,通过推动个人的发展,来达到促进整个人类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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