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司法主动介入足坛法理分析
作者:haowj   日期2010-05-31 15:4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学者常将司法介入和体育行会自治视为是天平的两端,并且热衷于讨论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关系。其实,这里的司法介入指的是广义的司法介入,即诉讼,它与行会内部解决和仲裁并列为三大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所以,学者实际上讨论的是诉讼与行会内部解决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化解以“特别权力论”为理论原点的行业自治和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理论原点的司法介入之间的矛盾。

  在本文中我们将不讨论这一问题,而是关注于狭义的司法介入,即司法的主动介入。司法主动介入的范围主要是足坛中的刑事犯罪,对于刑事犯罪,其他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没有权力介入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司法理所当然应该介入足坛,用利剑清除足坛假赌黑的毒瘤。

  司法应当主动介入足坛,其根源在于中国足球协会呈现出高度的“垄断性”。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3条和《中国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性质上应为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团法人,属于民间组织。但中国足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却是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享有对本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样“政事不分”和“管办兼融”的制度设计,导致中国足球协会呈现出高度的“垄断性”。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员,面对足协的管理甚至管制都是难以自由选择和不能抗拒的。这在财权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中超联赛中,联赛产权由中国足球协会完全拥有,俱乐部只能得到门票和十分有限的广告牌等经营开发权,这导致球市不论如何的火爆也不会有太多的资金流转到俱乐部手中。所以,从市场上不太能直接得到的利益,这些俱乐部可能借助某些手段从非法的渠道来得到“利益”,这也是赌球利益链形成的重要诱因。尽管《体育法》第七章中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文,但制定过粗,没有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加之由于足协内部的复杂性和足球运动的难以量化,使中国足球协会很难与司法机关相配合打击黑恶势力,净化足球赛场。所以司法机关必须主动介入,中国足球协会才能得到应有的监督。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