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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金规则”与绝对命令
作者:haowj   日期2010-05-28 14:5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孔门弟子认为,“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忠恕之道是孔子“一以贯之”、“终身行之”的。所谓“忠”,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所谓“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朱熹将其概括为:“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实际上,在几乎所有古代文明或宗教的典籍中,都存在类似箴言。由于有着古老的起源,并被广泛地运用,它们被看做为一切道德行为奠定基础的“金规则”。在全球化、多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借此“金规则”不但可以找到判断道德与否的根据,而且还能够确定消弭文明冲突的前提与基础,建立交流与合作的共识与通则。

  然而,对于道德“金规则”的质疑由来已久。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批判至少可以追溯至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指出,所谓道德的“金规则”并不是一条普遍的道德法则,而是从道德原理中推导出来的行为规则。如果有人只关注自身的利益与偏好,依照这样的规则行动,就会导致尴尬甚至荒唐可笑的结论。比如:不愿意接受别人帮助的人可以心安理得地不去帮助他人;而一个作奸犯科的被告也可以据此向法官提出撤诉的要求,因为他和法官一样不愿受到有罪的控告!应当看到,康德在此举证的例子并不十分恰当。如果说助人为乐是对他人的一种积极义务,按照康德自己的说法,违背它也许只是在道德上无价值,而并不直接就是不道德。在有关诉讼的情况下,人们只能诉诸司法程序,而不能指望道德或良心发现,法官的德性并不表现在对被告的同情之上,而是表现在审判的公正和严格之上。对于被告来说,他拥有抗辩的权利,却没有要求撤诉的资格。尽管存在瑕疵,康德的批评还是揭示出所谓“金规则”的局限性。更为关键的是,在康德看来,这条规则并不包含对自己或他人的义务的根据,也不包含相互之间应有的义务的根据,因为归根结蒂,“义务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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