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过去可能过于将传统中国法与现代西方法置于对立的两极,进而夸大了它们之间的异质性,因而导致中国古代法的真实面目被遮蔽和扭曲。这种学术研究立场是否表明,我们太沉迷于真空似的学问,而远离了真实的社会和生活?
梁漱溟先生曾说,在中国传统社会,“民间纠纷,民间自了。或由亲友说合,或取当众评理公断方式,于各地市镇茶肆中随时行之,谓之‘吃讲茶’。其所评论者,总不外情理二字。”事实上,当纠纷进入官府,“情理”二字依然是士大夫口中最常用的话语,所谓“盖天下事,不外情与理而已”。在此理念之下,听讼的理想状态就成了“事务大小,咸准情酌理”。可以说,“情理”一词是中国古代司法中最重要的话语,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为官府和民众所共有。
世易时移。在现代人看来,传统中国人津津乐道的“情调理处”成了“过街老鼠”。这是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语境中,“情理”一词指代广泛,似乎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被称为“情理”,从而用作调处的理由,这难免带来司法随意化的指责,所谓“卡迪司法”,或是“教谕式调解”,都属此类。于是,情调理处几乎成了“和稀泥”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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