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学也趋于成熟并酝酿着一场革命,即正在进行具有世界水平和我国特色的法学的创造工作,而在这之中尤为重要的是理论法学、法哲学的建构。正因为这一点,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包括许多部门法学的学者,开始重视法哲学的研究。
以法的理念为对象
哲学是最高层次的理论思维,而理论思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具有绝对真理性质的事物的“理念”(Idea),著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正是这样认为的,他说:“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那么,什么是理念呢?我们认为理念就是人获得的对客观事物具有绝对真理性质的理性认识,这种认识所追求的是事物的根本和终极。
显然,对每一个时代的思想家来说,由于其认识的局限性,因而其理论思维所能获得的不是具有绝对真理性质的理念,而只能是具有相对真理性质的观念。即使是法的观念,要获得正确的法观念,也不是一般思维所能获得的,必须是哲学思维,而且他所要研究的是一切法现象,不仅如此,还要研究其所在的社会以及组成社会的主体的人的本性。因为只有对社会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对人类的本性有一个深刻认识之后,才能真切地把握法的观念和通过观念的历史运动(不断地更新),达到对法的理念的某种程度的把握。这就意味着,并不是任何层次的理论思维都是哲学思维,也意味着只有达到哲学层次的思维,即只有以追求法的理念,以整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并把它放到社会中去研究和通过对人性的探索来研究的理论思维,才是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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