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始,索马里海盗问题日益严峻,各国政府均加以重视。与此同时,另一重要问题再次凸显,即海盗掠走货物是否构成全损。
英国法中的古老先例:海盗捕获即构成真正全损
有关海盗捕获或者扣留,曾有一个古老的先例说这种情况一发生就可以立即构成真正全损,该先例是Dean v. Hornby(1854)3 El & Bl. 180。案情是:有关船舶投保定期保险,在受保期间的1851年12月,该船舶从智利的Valparaiso去英国利物浦,经过麦哲伦海峡时被海盗捕获。但到了1852年1月该船舶被一艘英国军舰抢回来并把船舶开回智利的Valparaiso之后,1852年4月该船舶失去的消息才传给英国船东(因为那是通信困难的年代),船东在4月30日向保险人作出委付通知,但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该船舶后来被从智利的Valparaiso开回利物浦,并被海事法院判作为奖赏,反正在那个年代公海上就是抢来抢去。对有关船东能否向保险人成功以海盗捕获的承保风险索赔全损,英国上诉庭判决可以。Campbell勋爵说:
“根据英国法律,基于先前判例,我认为,原告胜诉。保险人自1851年4月至1852年4月为船舶承保。该船舶于1851年12月被海盗劫持。至此,事实上,全损已经发生。之后,船舶既没有被归还给船东,船东也没有机会重新取得对它的占有权。海盗劫持使他们丧失了对船舶的控制进而导致他们丧失了对船舶的占有权,因此他们有权获得赔偿。被引述的先例确立如下原则:如果船舶被劫持导致全损,即构成永久全损,除非事后被保险人重新取得船舶占有权,或者有重新获得船舶占有权的方法。”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