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商业保险。不过,自海上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欺诈索赔行为也相随而生,阻碍了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从夸大损失,到故意凿沉船舶以骗取保险金,海上保险欺诈导致保险人赔付了本不应赔付的保险费,给保险人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到诚实投保的被保险人,间接导致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保费为自己的船舶或者货物投保。如何调查、阻止并惩罚海上保险欺诈,成为保险人以及相关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应优先考虑的问题。
被保险人恶意行为是海上保险欺诈索赔中最典型的一种。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保险人不对由于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这条规定的原理是,首先,古罗马法谚说“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n”,即任何人不能因为其错误行为而得利;其次,从保险法赔付原理角度看,保险人只能对由于偶然或者不确定的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而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并不具有“偶然”或者“不确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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