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启雯 通讯员纪英)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5月10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学位评定、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12类信息将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并按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同时,该《信息公开办法》还要求高校开展申请公开工作,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并明确了保障和救济的具体措施,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社会评议、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牟阳春认为,此次《信息公开办法》注重与高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衔接,规定高校重要决策事项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社会评议时必须吸纳师生员工代表参与。
该《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作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起步较早,2002年即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目前公布的《信息公开办法》是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校务公开调研,征求了各级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据介绍,《信息公开办法》将适用于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也要参照《信息公开办法》执行。另外,为做好《信息公开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教育部将于近期印发施行《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并出版《信息公开办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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