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信息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从形式上看,《条例》似乎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相反:根据信息公开,民众享有知情权即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其中包括政府掌控的个人信息;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恰恰是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泄露和使用。或许正是出于这个考虑,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往往都对个人信息给予重视和提供保护。因此,在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今天,《条例》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行政法规。我国《条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他人个人信息作为不公开例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法,原则上政府掌控的信息一律应向民众公开,以促进信息共享和社会进步。但任何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规定了明确的、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为个人信息。这个规定,使得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查询受到必要限制。这是《条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规则,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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