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和军工核心能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防知识产权,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责、权、利不够清晰,一些重要的国防科技成果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科研人员缺乏创新的积极性。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核心竞争力。
建立“复合产权”权属政策。基于资本共生理论,国防知识资产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内在有机统一的系统,尤其是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国防科研生产单位自身投入和社会资本投入均构成国防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生成物资基础的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呈现多维“复合产权”的特征。因此,应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复合产权”政策,在保障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有效地调整智力投入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制定“分层分类”管理政策。基于权能力比较优势理论,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的程度,以及国家投入强度和需要控制的程度,在确保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控制权力,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生成单位和发明人权利的基础上,对国防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管制类产权、国家控制类产权、国家放开类产权等三类进行管理。并制定与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收益权、许可权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产权交易、技术转移与国家无偿使用的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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