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尤其是他的方法论对中国理论界的影响巨大。然而,很少有人在“黑格尔的方法论”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之间作出深入的反思和严格的区分。按照恩格斯晚年的一系列著作,尤其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看法,在黑格尔哲学中,存在着“体系”和“方法”之间的冲突。他在分析后黑格尔哲学的发展方向时告诉我们:“特别重视黑格尔的体系的人,在两个领域(指宗教和政治——引者)中都可能是相当保守的;认为辩证方法是主要的东西的人,在政治上和宗教上都可能属于最极端的反对派。”显然,当恩格斯使用“辩证方法”这个术语的时候,他把“黑格尔的方法论”和“黑格尔的辩证法”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等同起来。事实上,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重大差别。
黑格尔在许多著作中谈论过他的方法论,最经典的段落在《小逻辑》中。他在该书中明确地告诉我们:“逻辑思想就形式而论有三个方面:(a)抽象的或知性[理智]的方面;(b)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辨的或肯定的理性的方面。”即黑格尔的方法论包含以下三个环节:抽象的知性(正题)、辩证的理性(反题)和思辨的理性(合题)。如果一定要用一个词来概括黑格尔的整个方法论,我们不妨称它为“思辨论”,即用上述三个环节中的最高环节(合题)来代表他的整个方法论;而辩证法,即“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简言之,“辩证的理性”只是其方法论中的第二个环节。“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等于“黑格尔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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