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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办学自主权岂能靠“落实”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13 14:2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第三十九条,专门就“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了阐述,提出要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并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一一罗列,它们是:“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笔者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32条至第38条进行比对,发现在《规划纲要》中,《高教法》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五项自主权被取消了,第六项被分成了三项,“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则是新加进的。

  细细思量,不免感到忧虑。其一,既然是“依法保障”,那么当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规划纲要》未能按法条来作阐释,而是另作正解,法律的严肃性何在?何法可依?又何从“保障”?其二,所取消的三项,恰恰是现今高等学校期待“落实”之自主权。如果取消这三项,当然,办学自主权“落实”起来就容易多了。既然自主权“缩水”,何谈“扩大”?其三,有的自主权看来并没有取消,但“被简略”了,比如《高教法》第三项,被简略为“自主开展教学活动”,这种“被简略”可能使实质性的内容被消解。人们一直期待解除红头文件硬性规定课程的束缚,真正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而第三项的“被简略”不免使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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