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来,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为此做出了艰辛的努力。然而精神疾病患者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他们难以融入社会,难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许多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同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些患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实施危害行为,但由于没有得到必要的管理,从而造成危害后果。还有一种情况也不能令人容忍:有些根本没有精神障碍的正常人,因为与家人、单位等发生矛盾纠纷等原因,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失去人身自由;而有的精神病院,在没有进行医学诊断的情况下,仅凭一面之词就对精神正常者实施强制住院。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亟待改善和加强。制约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立法滞后,精神卫生和相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精神卫生法》迄今没有制定出来。这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制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世界范围内,精神卫生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1774年,为防止把精神正常的人当做精神病人监禁起来,英格兰制定了《疯人院法》,对私立疯人院加以规范。19世纪后,强制住院程序趋于严格,治疗也逐渐成为一种可能。1838年,法国通过一部法律,系统规范了强制住院程序。为了避免家庭成员与精神病医生恶意串通,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一位与医院和家庭无牵连的医生提出收容申请和一份医学证明,任何一家医院都不能收容精神病人。不过,在19世纪,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权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精神正常者被强制住院的事情也屡见不鲜。1858年,马克思写了《布尔韦尔-利顿夫人的囚禁》一文,对发生于英国的、精神正常的布尔韦尔-利顿夫人被其丈夫和儿子出于政治原因而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一事进行评论,指出这是“一件真正的凶恶行为”、“一件昭然若揭的罪行”,并且主张追究主谋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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