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在江苏省无锡市施行。这是江苏省第一部、全国第五部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无锡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全市常住人口为599.21万人。2008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419.50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73053元。近年来,随着社会压力的加大和竞争加剧等因素,无锡市的精神疾病发病率也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呈上升趋势。据2003年无锡市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市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7.25‰,高于当年全国13.47‰的平均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社会和经济负担,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无锡市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该市的精神卫生工作提升到了新的水平,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条例》七大亮点值得关注
与其他省市的精神卫生条例相比,《条例》有如下亮点值得关注。
明确政府及部门责任。精神卫生工作涉及卫生、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是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条例》规定: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
建立公益补偿制度。《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医疗、生活发生困难时,可以向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规范精神疾病诊疗行为。《条例》较为严密地对诊疗精神疾病的机构、人员以及诊断程序作了规范,规定了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的“三步”确诊程序。
建立精神卫生危机干预机制。《条例》规定:政府应将精神卫生救援纳入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卫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应当制定精神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精神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以降低精神疾病发生率。
明确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责任。《条例》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明确了监护人未履行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镇(街道)和社居委(村委)、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为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日后的社区康复提供了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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