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欧洲精神卫生立法的发展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08 09:58: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Boris Boyadjiev和Georgi Onchev在《欧洲精神病学刊》 2007年第3期上对欧洲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作了简单介绍。

  通常认为,法国于183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法国和欧洲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侧重于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监护及如何避免精神疾病患者对社会的伤害。20世纪上半叶这一态度有所转变,用词从“疯子”变成“精神病患者”,从“疯人院”变为“精神病医院”,从“监禁”转为“接收”。这一时期引入了有关自愿治疗的法规,开发了一套发展病人住院和出院的程序,还立法保护了一些特殊类型病人,比如精神残疾、癫痫、酗酒和吸毒病人。

  1955年至1975年被认为是精神病学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期,这20年里世界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科学技术和治疗方法飞速发展。其转变基本表现为限制大的精神病院的地位、在普通医院设立精神科病房、精神病药理学的发展、社区治疗的开发与开展社会对精神病患者态度的评估。这些改变对于立法的影响有限,说明了立法和治疗方法之间的脱节。直至70年代,非自愿监禁的流程、治疗方法及医学标准还是主导。在这以后,人们对于人权的尊重和对于监禁的正当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逐渐加深。

  1975年至1990年间的发展特征为:更加严格地保护病人的权利、立法保护弱智病人的法律地位、发展了新形式的监护、开发了从住院病人到门诊病人的正规流程、出现了有关同意接受治疗和第二意见的概念,并且使有关强制治疗的程序更加复杂及完善。与欧洲发展趋势不尽相同的一个特例是意大利,该国完全取消了精神病医院的强制治疗,只保留了普通医院的强制治疗。

  1990年以后,有关非自愿治疗的辩论还在继续。一些国家出台了有关非自愿病人在家治疗的法律(除非该病人对他人产生直接危险),比如以色列和比利时;更多的国家立法保护住院病人的医疗条件,比如丹麦、比利时、芬兰、荷兰和挪威。

  1990年以后欧盟15国有关精神病强制治疗相关立法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或者修改了有关精神病非自愿治疗的相关法律都有力地显示了这一时期的特征:立法改变的增强。

  (于萌/编译)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