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类似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与规则已有较长时间的实施。怎样分析这一管理变革,如何评价这一制度现象,值得探讨。本版特邀三位学者,从不同层次与角度,对这种管理制度的形成原因、特点、规律、效果,以及法官效用机制与法官行为间关系进行分析,以引起方家对这一关乎公检法管理创新与司法效果的重要问题的重视。
随着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在公检法的推行,以及本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的质量监管体系在刑事程序的运用,我国刑事司法也被置于“数目字管理”下。那么,这一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原因何在,其功效如何,如何看待这一“真实世界”的现象?值得重视。
探索指标监控体系
多处调研反映,不少公检法机关都在探索对司法主体及过程的指标监控。其考核规则设有多项指标,既有“数”的考评,也有“率”的考评;既有正向加分项,也有反向减分项;对考评时间、时段、方式与后果亦有具体规定,其结果一般也与被考评个人及单位的奖惩及排名相联系。同时,它们与“命案必破”、“大案侦破奖励基金”、“侦查员等级划分”及“错案追究制”等结合,形成了较严密的、“数目字”式的内部管理体系。
具体而言,不少公安机关在自上而下地考核办案数、立案数、大案数、破案率、追逃数、劳教数、罚款数、批捕数、追捕数、被不批捕率、被不起诉率、被退查数、撤案率、错拘数、超期羁押数及刑讯逼供数等;不少检察机关考核大案数、挽回损失数、追捕数、退查数、起诉数、定罪率或判决率、无罪判决数、罪名或定性被改变数、建议外量刑数、漏抗数、被支抗数、错逮数、超期羁押数及刑讯逼供数等;法院系统则在多年探索后,于2008年颁布质量评估办法,考核立案率、陪审率、上诉率、申诉率、被发回重审数、改判率、执结数、执行标的到位率、二审开庭率、结案数、审理时间与执行时间及公众满意度等33项指标。在这些管理参数与绩效成绩控制下,刑事程序的展开逐渐成为一种技术过程。
这种动向背后的制度推动力来自于,公检法尤其公安检察工作特点带来的监管与激励困难。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民事纠纷不断,如果依然让公检法人员“干多干少都一样”,无法激励其积极性,除免不了有“搭便车”等集体激励“死角”外,更严重的困境在于,在公检法系统,更多办案人员与政府公务员不同,几乎不是文职人员,常年在单位外调查、取证,如何获取其工作信息,如何监管?而传统的考勤监督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采用计件考核、分成激励或包干激励等“数目字管理”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在此之下,只需检查那些已量化的工作后果即可,可省去过程监督,大大降低管理成本。如此,还可提高管理指令的客观性,避免管理者好恶带来的效果损耗。更重要的是,市场化与形式理性在新时期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这种“数”与“率”、“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的“可计算式”考核的激励效果非常明显:人头数、追逃数、批捕数、大案数、挽回损失数、定罪与判决数、结案率的提高,可获得更多收入与奖励,大大激发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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