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意义上的法官是绑在桅杆上的尤利西斯,听不到蛊惑人心的塞壬歌声。传统中国民众心中的好法官是包青天,“铁面”而“无私”。因此,对法官行为最低限度要求就是,要中立、无私地作出裁判。但现实是,法官并非超凡脱俗的神灵,仍是特定制度下的理性人。这些作为理性人的法官往往也会受到特定制度引导而作出“趋利避害”的功利选择。这种显在或潜在的制度对人的心理、意识、观念及行为的塑造及由此形成的惯性被经济学称之为“路径依赖”。
法官行为的“路径依赖”
由于存在法官行为的“路径依赖”,我们需要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以引导法官作出更公正、更富效率的判决。在不少场合,绩效考核是引导法官行为、约束司法行为的重要管理制度。然而,现实中的绩效考核,往往是一种指标管理和量化考核制度,将审判的质量乃至数量作为奖惩法官的重要指标。如此一来,同样免不了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的法官,不可避免地也会在司法中追利,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对正义的追求。因此,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独立。这正如波斯纳所说,“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成反比”。因此,考核还是不考核,公平还是效率,质量还是数量,就成为法官行为引导中的“哈姆雷特式”难题。
波斯纳的法官效用函数
经济学往往用主体面临的环境约束而不是偏好改变来解释人的行为,法律经济学同样依此揭示司法环境与法官行为的内在关联。在司法行为的经济学理论看来,法官是“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法官个人的自利因素影响着法官的行为。波斯纳甚至试图构建“法官效用函数”模型来衡量自利因素对法官行为的影响,“众望”、“威望”、“公益”、“回避判决被撤销”、“投票”、“权力感”、“休闲偏好”等因素,都作为这一效用函数的自变量,影响着法官的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波斯纳所提出的法官效用函数实际上是从美国司法体制出发的。以宪法为支持的法官终身制、高薪制实现了对美国法官的特别保护,抑制了美国法官所受的外部压力和诱惑。因此,众望、荣誉等要素构成了美国法官生存的司法环境,而政治升迁与金钱增长对法官的激励效果却较小。因此,在美国,没必要通过量化式的目标下达与绩效考核评价引导他们的司法行为。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即使有法官行为准则和法院纪律机构负责法官惩戒与法官规范,但绝不存在“错案”的概念及法官考核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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