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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评、司法规律与潜规则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08 10:2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从大历史的角度提到,传统中国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无关道德和个人因素,而是在技术上不能实现“数目字管理”。而有趣的是,转型社会背景下的当前中国司法领域,公检法机关普遍推行一种以量化考评为主的绩效管理机制,似乎正在实践着这样一种“数目字管理”。例如,在法院系统,通过2008年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确立了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率、执行中止终结率、违法审判率、违法执行率及裁判文书质量指标组成的公正考核指标系统;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组成的效率考核指标系统;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主动履行率、一审裁判息诉率及公众满意度组成的效果考核指标系统,一场案件质量与审判绩效考核的运动在司法实践中悄然展开。

  法院系统绩效考评的初衷与目的,是要尊重科学,遵循规律,按照审判工作的目的、功能与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指标,并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与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以对各级法院案件质量进行评判与分析,以加强审判管理与监督,提高质量。这种考核制度也在法院系统得到自上而下贯穿。例如,某基层法院的考核办法也非常具体: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的得80分,每低1%减2分;上诉改判率为50分,每高1%减3分;再审发回重审率为50分,每高1%减5分;国家赔偿工作为20分,每1起减5分……可谓实现了“数目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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