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三十余年来,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年的试行法也在1989年经修改而成为正式法律。中国的环境法与中国整个法治的发展进程相一致,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可以说是真正到了而立之年。
尽管目前环境法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但这些问题也许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遇到的问题,而且也不是不可解决的。如何面对挑战去理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的环境法将向什么方向发展?这是人们所关心的,也是我们应当回答的。
科学发展观将促进生态文明的建立
中国在2003年提出要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这种指导思想上的转变将对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长远看也会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立。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生态的保护相协调,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发展不仅要与现存的自然条件相适应,也要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简言之,科学发展观不仅从理论上需要中国建立生态文明,而且将在客观上促进中国生态文明的建立。在环境政策与观念转变的情况下,中国的环境立法也在悄悄地体现出这些理念。最近几年的环境立法更加重视源头治理与预防性立法理念的应用,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开始强调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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