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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公共政策”为核心内容的区域规划体系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23 10:3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相对于其他实施责任主体非常明确的规划,区域规划通常涉及错综复杂的地方政府间关系和多边治理。近年来,国内许多地区纷纷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区域规划。但由于体制上的种种制约,区域规划普遍暴露出较为严重的实施失效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进行深入的政策与体制层面的剖析。区域规划只有纳入“公共政策属性”,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引导的作用。区域政策即是以区域为作用对象与范畴的公共政策。

  区域规划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属性

  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快速增长的区域与多元的全球发展背景,日渐对区域规划的灵活性提出巨大的挑战,区域规划逐渐从注重物质空间布局等技术层面转向灵活的“公共政策指引型规划”。区域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增强旨在更好地解决区域公共问题,维护与协调区域公共利益,通过强制性或引导性的政策对区域内的社会公共资源、利益进行合理的划分与配置,这也体现了西方国家对市场机制缺陷的必要补充与功能完善。另一方面,区域规划是设立了一个超前性的目标体系,必然需要根据对未来发展作出各种判断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发挥调控引导功能。Healey等学者认为,自1980年代起区域规划已经不再以提供确切的蓝图等技术手段的完善为主要目标,而是注重规划政策与原则的集成,并据此使规划与区域发展的公共政策建立内在的联系,两者紧密结合担当起引导和控制区域发展和建设的作用。因此,在区域规划的整个体系中,政策性功能导向的内容应成为规划的重点。如欧盟区域发展和空间政策实施方面主要通过制定区域激励、控制以及平衡各类型区域政策等,促进区域复兴及开发。相应的技术手段包括确定一定时期内建设的基础设施,采取不同的金融鼓励机制,以及明确不同发展区域等措施。

  基于公共政策的规划实施机制与责任事权体系建构,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区域规划编制与实施机制的核心共识。其常见的形式有:上下级政府或部门之间建立的基于区域调控、协调与合作的公共政策实施责任事权体系,或者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基于法律程序化公共管理的实施责任事权体系等保障形式。如德国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联邦、州、地方的事权和财权,规定各级政府承担实现各自任务的支出领域。荷兰兰斯塔德地区的空间规划、环境政策等是区域协商一致的结果,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农业规划和自然保护规划分别由中央政府部门负责。英国“区域规划政策指引”是针对特定地区(主要是大都市地区)长时期发展规划的政策框架,是各地方规划控制和实施方面的实质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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