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对政府行为产生导向性作用,我国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只有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建设
评估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活动,尤其是对政府行为的绩效评估,没有制度保障是很难进行下去的,制度化也是当前国际上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1993年美国颁布《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它是美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政府绩效改革的立法,是克林顿政府绩效改革的基石,是美国政府绩效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了贯彻和执行《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的目的和意图,加强总统对绩效改革运动的领导和控制,1993年3月,克林顿宣布成立国家绩效审查委员会(NPR)。绩效评估的精髓是持续性改进,这就要求绩效评估必须长期化和制度化,主要应该依靠相应的立法和成立专门部门来促进和统筹公共组织绩效评估的开展,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我国,还没有政府绩效评估方面的专门立法,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审计法》和教育、科技、国有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一些部门立法。要使我国目前的各项绩效评估纳入法制化轨道,就要切实加强对绩效评估的立法保障工作,从而防止抵制评估、破坏评估或忽视评估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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