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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失与替代性制度:上市公司遴选机制的演变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19 10:18: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年均经济增长达到10%左右。但Dani Rodrik在其《相同的经济学,不同的政策处方》一书中指出,中国获得30年高速增长的制度基础与经济学教给我们的标准思想之间存在巨大分歧。于是我们自然地提出一个问题:中国支持经济增长的正式制度尚未完善,为什么它能获得30年的高速增长?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真实世界需要某种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治理不可能在真空中出现,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支持经济增长的正式制度不完善时,有可能产生替代性制度。以皮斯托(K. Pistor)、许成钢为主的经济学家通过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研究,揭示了行政手段替代法律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替代性制度的演变。

  正式制度及其执行机制都不完善

  Leland and Pyle(1977) 以及Myers and Majluf(1984),在比较一般的假设下证明了证券市场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需要制度安排来减少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以此为出发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出的法金融理论认为,在那些法律体制强调私有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国家,金融市场往往比较活跃;那些既不支持私有产权,也不促进私人契约安排的法律制度则往往会抑制金融发展。正如Hart(1995)的归纳,金融经济学家越来越关注不同法规对公司控制的影响。金融可以视为一系列契约。因此,一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以及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从根本上决定了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情况。

  虽然早在1872年轮船招商局就向社会公开招股,出现中国最早的股票,但到1978年改革开放时,中国股份制公司的制度基础仍荡然无存。沪、深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建立,《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和《证券法》分别于1999、1994、2007、1998年实施。在执法方面,皮斯托和许成钢(2005) 指出,至少在2003年之前,投资者诉讼对上市企业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阻碍作用,法院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极少受理此类案件,证监会的公共执法则往往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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