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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研究员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15 15:4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最近几年,民法领域立法力度很大,如果今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民法领域法律体系就基本完善了。从实质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新《选举法》草案最大的进步就在于实现平等。市场经济,首先强调平等,包括经济上的平等,也包括生活中的平等。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实现平等目标的条件已经具备,这就是这部法律最大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最后一年。目前我国距离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多远,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全国人大的工作重心应作何调整?围绕这些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记者: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您觉得,我们目前离这一目标还差多远?

  梁慧星: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最后一年。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的管理、经济的建设,都要依靠法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无论是政治建设还是经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立法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了这么多法律后,怎样判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论的问题。一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基本法和部门法典。一般认为,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就是刑法、民法等几大法典的完成。在我国,除了民法典以外的几大法典都已经完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变化和转轨中,早在1982年就明确了先制定专门法,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2002年我国尝试起草民法典,但是遇到诸多问题,于是又回到了1982年的立法方针。最近几年,民法领域立法力度很大,如果今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民法领域法律体系就基本完善了。从实质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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