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已经走过100年了。回顾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60年的历程,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妇女权益保障的发展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到改革开放后施行的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改《婚姻法》,在每一次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中国婚姻法在保障婚姻家庭中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对离婚女性的救济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
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结婚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并且“从一而终”。为了实现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婚姻自由权利,1950年《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针对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严重侵犯女性权益的封建婚姻陋习,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并且针对当时一些地方“抢寡妇、卖寡妇、随意杀害寡妇”现象,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在离婚自由方面,针对旧社会男性单方享有“休妻”离婚特权的情况,该法赋予男女双方解除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的自由权,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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