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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探析
作者:haowj   日期2010-04-01 11:2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20条(a),通称为“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允许各国采取“必要的保护公共道德”的贸易限制措施。虽然许多国家声称为了公共道德而制定了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却没有任何协定或者机构解释了“公共道德”的具体含义和范围。

  条款文义模糊持续60年

  以GATT为支柱的多边贸易体制追求自由贸易,希望以贸易壁垒的削减或取消为手段,推动全球贸易的增长。然而,该体制的创立者们同时也意识到:当某项交易会威胁到国家公共道德时,如果不对该交易施以必要的限制,势必会对内国造成极大地损害。为了实现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保护之间的平衡,在GATT法律草案的制定初期(1945年11月),美国提出制定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想法被采纳,该条款将允许国家以公共道德为由限制贸易。尽管起草者认识到制定这种条款的重要性,但他们既没有发现进一步阐述“公共道德”概念的必要性,也没有对其含义达成一致意见。在3年的起草过程中,没有任何起草者提议做进一步的修改或阐述,所以这一条款在起草过程的最后仍像最初一样模糊不清。直到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中,贸易谈判国才重新论及公共道德例外条款。

  在起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谈判国决定加入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但是,在GATS第14条第1款中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与GATT第20条第1款的内容极其相似,针对原来1947年的文义只有两条相对次要的阐释。首先, 明确援引了“公共秩序”这一概念,这一行为彻底解决了保护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公共道德例外的模糊问题。其次,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只有当社会的根本利益受到真正且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才能援引例外”。除了以上两种阐述,谈判者没有通过修改原文对该条款的含义做进一步的阐明。在自2001年以来仍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关于公共道德条款的讨论没有被提上日程。因此,从1945年最初起草这一条款起就一直存在文义的模糊问题,并持续了近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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